公 告
已经公示的2016年申请公租房人员名单中,经过申请资料的复核和阳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其中:申请人陈丽娜(身份证号码:44072719651101xxxx)已于2016年6月23日登记有阳春大道西侧尚品。爱琴海一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申请人数1人;申请人阮众(身份证号码:44072719420728xxxx)原有住房西沿江二路二巷,房屋建筑面积34.86平方米,其家庭成员阮荣龙(身份证号码:44172219730804xxxx)于2016年9月13日登记有河西站前花园龙兴住宅区一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83.52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3人 。
根据《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规定,以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不符合我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因此取消本次公租房抽签资格。如有异议,请致电阳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联系电话:7724810)
特此公告
阳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