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机关
阳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法律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阳江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阳府[2008]72号、《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阳府办[2012]11号
三、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标准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请资料目录
(1)申请书(即个人情况说明,需到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本(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5)房产证或其它房屋证明材料;
(6)土地的相关证明;
(7)收入证明材料;
(8)购车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9)银行存款及股值的相关证明;
(10)纳税凭证;
(11)低保证、残疾证、烈军属证、劳动模范证书;(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
(12)计生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携带家庭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及低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住房、财产等证明材料,到住建局住房保障股领取填写《阳春市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承诺书》等相关表格。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阳春市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开始初审。首先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等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把关,并在所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随即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住建部门。
(三)市住建局春城房产管理中心所公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派出调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实地了解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家属的住房产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核实与申请不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并退回申请资料,属实的最后出具调查情况证明,完成初审工作后,送市住建局进行复审。市住建局收到初审资料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址和条件、家庭人口、居住面积、等资料和情况在阳春市建设网上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住建部门接到异议后,重新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确定轮侯顺序。等待有房源后,抽取房号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入住。
六、受理地址
市住建局二楼住房保障股
七、咨询电话
0662——7724810